(2017)冀082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任慧先与孟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慧先,孟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2号原告:任慧先被告:孟传民任慧先与孟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任慧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慧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慧先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