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任慧先与孟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慧先,孟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2号原告:任慧先被告:孟传民任慧先与孟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任慧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慧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慧先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