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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伍隆、杨松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伍隆,杨松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380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被告:杨伍隆,男,194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杨松清,女,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伍隆、杨松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280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孟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