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伍隆、杨松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伍隆,杨松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380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被告:杨伍隆,男,194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杨松清,女,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伍隆、杨松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280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孟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