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亚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兵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兵,男,1992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永寿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永寿县,无业。2016年8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兵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亚兵在本市雁塔区里花水村开设舒某足浴店(后更名为天香足浴店)。期间,于2016年4月20日容留卖淫女王某,4、卢某分别与嫖客李某,4、钟某在其店内卖淫嫖娼,同年8月2日容留卖淫女卢某与嫖客罗某,4在其店内卖淫嫖娼。2016年8月6日,刘亚兵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亚兵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刘亚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亚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刘亚兵租赁西安市雁塔区里花水村2号楼7单元一楼民房开设舒某足浴店。2016年4月20日,刘亚兵容留卖淫女王某,4、卢某分别与嫖客李某,4、钟某在其店内卖淫嫖娼。后刘亚兵将店名变更为天香足浴店,并于同年8月2日容留卖淫女卢某与嫖客罗某,4在该店内卖淫嫖娼。2016年8月6日,刘亚兵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周某,4、卢某、钟某、李某,4、王某,4、罗某,4的证言;被告人刘亚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兵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亚兵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兵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蕾打印:相丽华校对:雷蕾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