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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江达广告设设部与重庆丽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江达广告设计部,重庆丽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734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江达广告设计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嘉陵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22634447。投资人:张洪江,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丽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小南街60号、61号。法定代表人:杨萍。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江达广告设计部与被告重庆丽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江达广告设计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江达广告设计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江达广告设计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江达广告设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3.78元,减半收取41.89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江达广告设计部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杰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