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6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向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向云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35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肖家岩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6240469L。负责人何大明,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向云,男,汉族,1979年11月26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被告向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