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贾云凤与王长艳、贾威、贾洪福、徐桂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凤,王长艳,贾威,贾洪福,徐桂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958号原告:贾云凤,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长艳。被告:贾威。被告:贾洪福。被告:徐桂荣。原告贾云凤与被告王长艳、贾威、贾洪福、徐桂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云凤诉称,原告与死者贾福金系兄妹关系,被告王长艳与死者贾福金系夫妻关系,被告贾威与死者系父女关系,被告贾洪福与死者系父子关系,被告徐桂荣与死者系母子关系。原告出资购买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建筑面积97.81平方米房屋一套,×××号金龙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家庭内部原因,购买时落在死者名下,现原告起诉要求房屋及车辆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的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通知其应诉,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