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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姜爱民与柴档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民,柴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姜爱民,男,生于1962年9月20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柴福建,男,生于1990年5月14日,住洛南县。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爱民与被执行人柴档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洛南法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柴档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姜爱民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执行人柴档绳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爱民于2016年3月17日��本院申请执行6119元,本院执行回6119元,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柴档绳死亡,其财产由其子柴福建继承,申请执行人姜爱民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柴福建,经本院裁定变更柴福建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书亦送达柴福建,申请执行人姜爱民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柴福建偿还剩余标的款1388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柴福建偿还申请执行人姜爱民案件标的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2500元,被执行人柴福建已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姜爱民已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