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建丰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16号罪犯徐建丰,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0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漏罪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2011年6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本院在检查审判工作时,发现该案的审理程序确有错误为由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华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2009)华区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宣判后,2010年1月13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7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徐建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建丰于2006年下半年至2017年12月期间,任昌泰濮阳分公司负责人,谎称昌泰濮阳分公司负责承建中房锦绣花园的建筑工程,可以预售房屋,骗取多名受害人的信任,骗取受害人购房款,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该系二判(余漏罪加刑)、多次犯罪。罪犯徐建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建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建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