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武艳宾、丁文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艳宾,丁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艳宾,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丁文斌,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武艳宾与丁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文斌名下冀T×××××起亚牌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丁文斌名下冀T×××××起亚牌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保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