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牟连洪、常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领祥,牟连洪,常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杨领祥,男,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兰家村郭家店屯。被执行人:牟连洪,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东风村闫家岗屯。被执行人:常守伟,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东风村闫家岗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领祥与被执行人牟连洪、常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北捷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藤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