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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肖银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肖银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67号原告李红梅,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肖银豹,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肖银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梅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