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乔祥峰、杨仕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祥峰,杨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95号申请执行人:乔祥峰,居民。被执行人:杨仕庆,居民。申请执行人乔祥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仕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95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乔祥峰有人民币59500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乔祥峰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仕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山传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