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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优派广告有限公司、郭航等与王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优派广告有限公司,郭航,王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99号原告:广西南宁优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A单元A-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26453X。法定代表人:郭航。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春,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郭航,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春,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朗,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广西南宁优派广告有限公司、郭航与被告王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优派广告有限公司、郭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优派广告有限公司、郭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南宁优派广告有限公司、郭航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优派广告有限公司、郭航负担。审 判 长 李 昊 阳人民陪审员 李 晓 明人民陪审员 段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李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