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忠明与田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明,田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322号原告:田忠明,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田成军,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原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田忠明诉被告田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田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4万元并按利率1.0695%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6年9月26日在原告名下贷款1.4万元,约定利率1.0695%,2006年12月1日还款。贷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田忠明提供的田成军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因田忠明不能提供田成军的其他详细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田成军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本院退还给田忠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