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6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田玉芹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田玉芹,张岩,赵虎,赵青,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财智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田伟,总经理。被执行人田玉芹,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岩,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赵虎,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赵青,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西路北段三里井新村。法定代表人赵虎,总经理。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玉芹、张岩、赵虎、赵青、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玉芹无存款、股份、车辆,有房产一套(已查封);赵虎无存款、股份、车房产,有汽车二辆(已查封);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有土地一宗(已被他案查封);张岩、赵青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70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已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理条件,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