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明佑建材经贸有限公司、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明佑建材经贸有限公司,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治华,夏汉桥,曾建清,胡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二期第6栋10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田燕子。被执行人武汉明佑建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法定代表人夏正全。被执行人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9栋1单元1001号。法定代表人夏顶峰。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被执行人江治华,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夏汉桥,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曾建清,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胡海波,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明佑建材经贸有限公司、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治华、夏汉桥、曾建清、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经查,位于武汉市珞瑜路星光无限小区A栋22层2201号房登记在被执行人胡海波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海波名下位于武汉市珞瑜路星光无限小区A栋22层2201号房。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