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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931号原告:朱某,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委托代理人:安某,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原告朱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鹏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