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931号原告:朱某,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委托代理人:安某,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原告朱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鹏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