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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玉刚申请张怀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297号杨玉刚,住所地乌审旗图克镇牛地村五社,联系方式157XX****XX。张怀芬,所在地乌审旗图克镇呼吉尔特村,联系电话139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6民初189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张怀芬有一套房屋进行拍卖,申请人杨玉刚同意用该房屋的拍卖款来偿还借款。申请人杨玉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思双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