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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晓旺与于贺雨、葛庆东、邹树军、王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旺,于贺雨,葛庆东,邹树军,王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562号原告刘春旺,男,43岁,蒙古族,个体,洮南市人。被告于贺雨,男,年龄不详,无职业,洮南市人,现刑拘在押。被告葛庆东,男,年龄不详,无职业,洮南市人,现刑拘在押。被告邹树军,男,年龄不详,无职业,洮南市人,现刑拘在押。被告王娟,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洮南市人。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旺诉被告于贺雨、葛庆东、邹树军、王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俊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