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晓旺与于贺雨、葛庆东、邹树军、王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旺,于贺雨,葛庆东,邹树军,王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562号原告刘春旺,男,43岁,蒙古族,个体,洮南市人。被告于贺雨,男,年龄不详,无职业,洮南市人,现刑拘在押。被告葛庆东,男,年龄不详,无职业,洮南市人,现刑拘在押。被告邹树军,男,年龄不详,无职业,洮南市人,现刑拘在押。被告王娟,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洮南市人。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旺诉被告于贺雨、葛庆东、邹树军、王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俊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