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喜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喜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喜东,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喜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琳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子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喜东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豫R×××××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村村通公路自动向西行驶,行至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樊营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喜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65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吴喜东的供述,血醇鉴定报告书,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喜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喜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喜东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喜东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豫R×××××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村村通公路自动向西行驶,行至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樊营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喜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65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喜东的供述,血醇鉴定报告书,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喜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喜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喜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