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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张旭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旭旺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27号罪犯张旭旺,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旺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及同案人未退出的非法所得共人民币16421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旭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旭旺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旭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旭旺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旭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旭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旭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旭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