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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杜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杜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7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负责人:柳学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瑜,系该行职员。被告:杜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被告杜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