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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志成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志成,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李志成因诉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确认占有其房产违法和赔偿安置住房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行初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志成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依法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依据原《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1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因此,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被拆迁人无安置及补偿的法定职责,上诉人李志成起诉判令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履行对其给予安置与补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