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凤琴、王振宇等与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琴,王振宇,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041号原告张凤琴,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王振宇,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贺平,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南侧睢阳大道东侧长江新苑3号楼102铺。组织机构代码77216494-5。法定代表人赵默,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琴、王振宇诉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