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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096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096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66号综合保税大厦23层2316A室。负责人:张云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志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6号18楼。法定代表人:陈坚。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嵇洋洋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