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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方宪申请执行谢怀林、侯治华、黄兵、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方宪,谢怀林,侯治华,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谢方宪,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谢怀林,男,1964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香山雾露沟村。被执行人:侯治华,女,1971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黄兵,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722民初2122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尚未给付义务190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怀林、侯治华、黄兵的银行存款1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