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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48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文卓、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