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李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李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北山香路2号。负责人:胡文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燕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日新,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李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在淘宝网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日新名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紫云山庄万年青路12号的房产,并以7024040元的价格成交确认,在扣除诉讼费65515元、执行费63218元后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雁青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