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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李骆庆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李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被执行人:李骆庆,女,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李骆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依法作出粤顺管良罚[2016]第A0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骆庆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缴纳罚款2000元及逾期罚款。因义务人李骆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审查后作出(2017)粤0606行审16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李骆庆的户籍住所地为湖北省,本院已依法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1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绮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