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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聂淑秀、杨迎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淑秀,杨迎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87号申请人:聂淑秀,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杨迎宾(杨宾),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饶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淑秀与被执行人杨迎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淑秀与被执行人杨迎宾(杨宾)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冀1124执87号案件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仍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杨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