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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利锋与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利锋,刘刚,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979号原告何利锋,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刘刚,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工业园区,注册号500228000005550。法定代表人孙祥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利锋与被告刘刚、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利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刚、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何利锋负担。审判员  邓先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