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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9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泰士才诉被告李振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玲,泰丹丹,泰园园,李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983—2号原告张秀玲,女,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泰丹丹,女,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泰园园,女,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李振宁,男,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张秀玲、泰丹丹、泰园园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被告李振宁驾驶的黑XX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人民币70000元及担保人张春艳所有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进行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振宁驾驶的黑XX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二、查封担保人张春艳所有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审 判 长  高 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