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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继成、史晓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62号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继成、史晓云、张立、王秋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继成、史晓云、张立、王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蒋继成、史晓云应向勉县农村信用联社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张立、王秋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16日分别向蒋继成、史晓云、张立、王秋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将调解书确定的在2015年6月30日、12月31前应偿还的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执行完毕,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5元、申请执行费900元。但被执行人蒋继成、史晓云、张立、王秋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6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在王秋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勉县支行的账户存款42000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18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蒋继成、史晓云、张立、王秋平的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准许。2017年4月26日,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史晓云有工资收入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与同年5月18日依法扣划史晓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勉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18170元(其中申请执行费170元),将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款18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兑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