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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2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各某某与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治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治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各某某,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治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724执47号申请执行人:各某某,系四川省石渠县人。被执行人:索某某,系青海省治多县人。各某某诉讼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治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治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被执行人索某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各某某5300元,法律文书现已生效,到目前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各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治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法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索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前归还赔偿款给申请执行人各某某5300元。如被执行人未能在协议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炜审判员 : 才 松 达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更 尕 仁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