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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1、王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384号原告赵某,男,42岁,1974年7月6日,汉族,地址: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1,男,22岁,汉族,地址: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22岁,1994年4月16日,汉族,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赵某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出对被告王某1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1的起诉。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