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牛康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牛康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044号原告:李桂花,女,194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牛康康,男,汉族。原告李桂花诉被告牛康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系智力××二级××人,其监护人为牛培岐,本案民事起诉状中无牛培岐的签名。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在相关诉讼材料完善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婷婷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