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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雪杰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政府、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雪杰,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政府,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3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雪杰,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水泥厂社区管理站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盛永国,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年,该区副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雪杰因与被申请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7民终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雪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均以本案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其在提起仲裁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另外,其关于要求支付社会保险费及工资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李雪杰与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政府、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系由伊春市人民政府主导下对原黑龙江浩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由此所引发的企业职工下岗、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金等问题是企业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并不是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故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李雪杰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寻求解决。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二审裁定均对此未作评判,亦未以此驳回李雪杰起诉,故李雪杰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李雪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雪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华审 判 员 李 鑫审 判 员 郭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于 莹书 记 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