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晓菲与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菲,武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1民初696号原告杨晓菲,女,1966年6月1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阜蒙县。被告武文华,女,1975年3月29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原告杨晓菲诉被告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已还100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已还100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借据一份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有义务积极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被告武文华偿给付原告杨晓菲欠款1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应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