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明、李海将公证债权文书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明,李海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坚,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海明,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身份证号1424021974********,介休市绵山镇东河底村湾湾街39号.被执行人李海将,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身份证号1407811968********,介休市绵山镇西内封村东门口南街9号.申请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明、李海将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65号的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公证处(2016)介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