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述莲与张掖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述莲,张掖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宋述莲,女,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张掖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尉翔,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宋述莲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述莲以”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1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田吉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任鹏德书 记 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