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唐某与周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财保6号申请人:唐某,男,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申请人:周某,男,汉族,朔州市人。申请人唐某以被申请人周某欠款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周某在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岭信用社的存款180000元进行冻结,唐某已向本院提供在中国银行朔州平鲁井坪镇支行同等数额的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周某在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岭信用社的存款18532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唐某在中国银行朔州平鲁井坪镇支行的担保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