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4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李秉与应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秉,应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212号原告:陈李秉,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应辰明,男,1989年8月4日出生,男,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李秉与被告应辰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李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李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陈李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