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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文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文秀,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长宁县。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刘全,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文秀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文秀及其指派辩护人刘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底、10月初,徐某1与彭某昭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彭某昭遂安排其女友被告人袁文秀携带毒品乘坐客车于2015年10月4日从广州市出发前往本市。次日,彭辉昭到达本市后在本市栖霞区花港幸福城芙蓉园小区门口从同日到达本市的袁文秀处取得毒品并交给徐某1,后支付袁文秀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当日18时许,徐某1在本市南湖附近将其中约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并将毒品存放于陈某处。次日傍晚,徐某1安排徐某2从陈某住处附近取回毒品,并于20时许,在本市栖霞区花港幸福城附近将其中730余某冰毒贩卖给杨某、孟某。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宣读了证人朱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文秀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彭某昭、徐某1、杨某、孟某、徐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袁文秀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文秀与彭某昭共同运输毒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袁文秀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但认为所收的10000元是彭某昭之前答应给的,不是运输毒品的好处费。袁文秀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袁文秀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2.即使认定袁文秀构成运输毒品罪,袁文秀也存在立功、自首、从犯、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3.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文秀从广州带来的那包毒品有730克;4.10000元不是运输毒品的好处费,而是彭某昭半年前就答应给袁文秀用于女儿看病的钱。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依法正确判断或者在量刑时给予袁文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底、10月初,南京的毒品买家徐某1(另案处理)与贩卖毒品人员彭某昭(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彭某昭遂安排与其共同居住的被告人袁文秀将毒品运至南京。2015年10月4日袁文秀携带毒品乘坐长途客车从广州市出发前往南京市。10月5日袁文秀到达南京后,与5日从长沙到达南京市的彭某昭在栖霞区花港幸福城芙蓉园小区门口汇合,彭某昭从袁文秀处取得毒品后又交给徐某1。当日18时许,徐军在南京市南湖附近将彭辉昭所给的毒品存放于陈静处,并将其中约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6日傍晚,徐某1安排徐某2(另案处理)从陈某住处取回毒品,并于20时许,在本市栖霞区花港幸福城附近将其中730余克冰毒贩卖给杨廷林、孟军(均另案处理)。事后,彭某昭支付袁文秀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袁文秀于2015年10月29日在广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于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9日被逮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袁文秀供述称,其和彭辉昭共同租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平沙东街十一巷5号602室,2015年10月初,自己跟彭某昭说想到南京找个朋友,彭某昭问自己是否有胆量帮他把“猪肉”带到南京,也就是冰毒,告诉自己把“猪肉”放在了客厅茶几下面,东西是用黑色塑料袋包着的,自己就找到了彭所讲的黑颜色塑料袋包着的东西,放在了自己手提包里。10月4日晚,自己带着放在手提包内的“猪肉”从广州天河客运站买票坐长途车,第二天下午到了南京,然后打车到彭某昭的住处,是一个叫什么花园的小区,到了后彭某昭就在小区门口等自己。当时彭某昭拿了拎袋以后就往路斜对面的一辆白色的车子走过去,其跟在后面走过去,他把所带来的毒品给了那个车子上的人,然后其二人进了小区。这一趟来南京的车费和差旅费是自己出的,事后彭某昭通过银行卡转账打了10000元到自己广州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具体带了多少冰毒自己并不知道。其拎的黑色袋子外包装看上去是一个圆柱体的,高在10厘米左右,直径在15厘米左右。2015年其带女儿到广州看过病,后来实在负担不起女儿的治疗费,就跟彭某昭要钱,他也答应给其钱,加上其对法律了解不多,就帮他带毒品了。2.另案被告人彭某昭供述称,其与袁文秀是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0日,自己转账10000元给袁文秀是还欠她的钱。2015年国庆节时其到过南京。辨认笔录证实彭某昭辨认出袁文秀。3.另案被告人徐某1(绰号眼镜、百家乐)供述称,2015年国庆节期间其用汤某的身份证租用过一辆白色雪佛兰车。当天彭某昭到大明路找其,跟其见面时说他女朋友要来南京,其开车把他送到马某幸福城小区牡丹园门口下车,下车后其把车停在牡丹园门口,彭某昭到对面芙蓉园门口,过了一二分钟,彭某昭丢了一个袋子在其车上,并跟其讲帮他把这袋冰毒卖掉。后其去南湖文体路,陈某打电话给其要东西,其就把彭某昭带来的袋子给了陈某。后其让徐某2到南湖找到陈某,把前面交给陈某的那包毒品又要回来,后来在马某幸福城接到彭某昭,又接到徐某2,徐某2把袋子里毒品留了一包下来,其余的都还给彭某昭了,彭某昭拿着其余的毒品先走了。其和徐某2在幸福城超市门口接到“小四”,徐某2把一包留下来的毒品给了“小四”,“小四”给了现金48800元,一根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小四”拿了毒品就走了,这时候其接到彭某昭电话,讲数量不对,多给了“小四”一条货,然后其又跟徐某2开车去追“小四”,并拿了一包冰毒回来,其把这包冰毒和现金都给彭某昭,项链和戒指其留下来了。“小四”拿到毒品回家称的,实际只有720克。“小四”到家后称完打电话给其,讲少了200多克。4.另案被告人杨某(绰号小四)供述称,其在2015年10月国庆期间的一天晚上,眼镜叫其到马某,其和孟某、红某搭车到了马某一红绿灯路口,后眼镜开着一辆白色的轿车,车里还有一个男的,这个男的下车让其上车,其上车坐副驾驶,孟某和红某在原地等其。其把钱和黄金首饰拿出来,给了不认识的那个男的,然后那个不认识的男的把毒品给其,其就下了眼镜的车。其上了孟某的车,去了丁某红某家,把给红某的500克冰毒称出来,剩下的一称只有237克,少的太多了,其就打电话给眼镜说少了250几克,眼镜说这个事情不能怪他,是陈某把他的东西扣了,其打电话给陈某,陈某讲没有扣押他的货。回家后,其发了个短信给眼镜,眼镜后来答应会补其的货,后来一直没补。这次买冰毒红某只给了其44000元,其实际给眼镜现金48800元,少了1200元,这个其和眼镜讲好的。黄金抵押后一直没有拿回来。5.另案被告人孟某(绰号小东北)供述称,2015年10月国庆期间,杨某和徐某1联系要拿毒品,杨某要替别人拿500克冰毒,收了45000元钱,杨某问其有没有现金,两人凑了4000元,总共49000元钱。第二天晚上其和杨某去了马某花岗幸福城,到了后杨某上了徐某1的车,车子上面还有一个男的,这人当时还下车的,和杨某一道坐到车子后排去了。十分钟不到,杨某打电话给其,让其打车往前走,她在前面路口等。其接到杨某后才走几步,徐某1开车拦着其的出租车,叫杨某再次上他们的车,他们开了一点远,杨某又下车重新上了其的出租车后,讲徐某1东西给错了,多给了一条,他们把东西要回去了。之后就去了红某家称了冰毒,是750克,之后其和杨某带了250克冰毒回家了。辨认笔录证实徐某1就是其所称的“眼镜”,徐某2是陪“眼镜”送冰毒的人。6.另案被告人徐某2供述称,2015年10月国庆期间一天晚上约7时,徐某1让其去南湖一中门口等人,其去后徐某1的前妻陈某给了其一袋黑色尼龙袋装的毒品,两三公斤左右。其打车去了幸福城小区门口将这袋毒品交给了徐某1,然后徐某1和要毒品的人联系,告诉对方在马某那边十字路口一个红绿灯见面交易。其当时坐车子后排,从马路对面过来个女的,这个女的上车后将钱放在了车子后排,把项链直接给了百家乐,说钱有54000元,还说其它的以后再说。徐某1从前排副驾驶座位下面其带过来的袋子内拿出了一袋毒品给了这个女的,车子向前开了一点,这个女的就下车了。这个女的下车后徐某1让其把钱递给他,其把钱给徐某1后他把钱放在了装毒品的黑色拎袋里。车子没开太远五分钟左右,徐某1接了一个电话,把车子掉了个头追上这个女的车子,徐某1让其下车把多给的毒品拿回来,其下车后这个女的已经下车在等了,这个女的上了徐某1的车子,然后徐某1就往前开了,其就上了这个女的车子,这个车子跟着徐某1的车子开了有五十米左右,这个女的下车了,其就上了徐某1的车子,徐某1告诉其多给了对方一包毒品,已经拿回来了,然后徐某1开车到了幸福小区门口,将钱和剩余的毒品给了一个男的,项链没有给,之后徐某1开车去了江某一个地方,其就下了车打车回家了。徐某1给了其四分之一盎司多点冰毒,大概10克不到,没要钱,这个毒品是他从大袋子里面抓了一把,装在其裤子口袋里的。辨认笔录证实徐某1是其所说的百家乐,彭某昭是徐某1的合伙人,陈某是徐某1的前妻。7.证人朱某(绰号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初一天,孟某打电话给其让跟他合拿点毒品,其说行,他讲每一个人拿半条。刚开始孟某讲价格还是10万元一条,每人出47500元,其同意,并准备了47500元。第二天下午,杨某和孟某到丁某其家中,杨某一直和她上家联系,到晚上电话打通后,她上家让到马某。其三个人打的到了马某一个路口,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白色的车子,其看到杨某的上家开着车子,车上还有一个男的。过了几分钟,杨某打电话给孟某,让打的到前面接她。杨某拎着一个装茶叶的塑料袋才上出租车,眼镜开着车子就拦着出租车,另一个瘦瘦的男的下车,让杨某下来,说东西给错了,杨某拎着袋子上了他们的车子,车子往前开了一点远就下来了,还是拎着那个装茶叶的袋子,她上车后说那个男的从袋子里拿了一包下去,然后三人就直接去了其丁某的住处。在家里面称了一下总共才670克左右,杨某给了其350克,说是欠150克,剩下的杨某拿走了,说是人家急着要。杨某还打电话给她上家说是东西少了。毒品拿回来后小东北还跟其讲他和杨某拿毒品还用他的黄金项链做抵押的,后来他们就走了。小四欠其的150克毒品没还,说上家给她毒品时候再还。辨认笔录证实徐某1就是杨某(小四)的上家,徐某2就是小四上家的同伙。8.证人陈某(徐某1前女友)的证言证实,其平时跟徐某1联系用137××××8817这个号码。徐某1贩毒,其在他手上拿过毒品,杨某(小四)也在他手上拿毒品。2015年国庆期间,其在徐某1手上拿了四分之一盎司的冰毒,他要了1000元钱。其中午打电话给他,一直到晚上他才把毒品送过来。他开的一辆白色轿车,当天晚上他把一袋子毒品摆在其处,说先摆这过会儿来拿,结果没来,第二天才拿走。这个毒品是用一个像装衣服的白色纸拎袋装的,里面是一个黑色垃圾袋裹着。袋子拎回去放在其的车子后排座的座位下面。第二天晚上7时许,他喊徐某2把毒品拿走的。其没有动过里面的毒品,事后徐某1把毒品拿走之后隔了一两天打电话给其说里面东西少了,怀疑是其拿的,其说没有拿。当天其在徐某1手上买6克毒品,他让其自己称,他给其的拎袋里有一小袋毒品,是摆在黑色垃圾袋上的,其回去后就把这一小袋毒品带回家,称了6克,还剩10几克毒品,其出门时就把这剩下的毒品放在车子上的拎袋里面了。辨认笔录证实陈某辨认出杨某、徐某1、徐某2。9.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0月10日,户名为袁文秀卡中收到转账10000元,地点是南京市分行。2015年10月10日,户名为彭某昭、卡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账户通过ATM机跨行转出人民币10000元。10.袁文秀乘坐大巴车记录、彭某昭乘坐飞机记录证实,2015年10月4日,袁文秀乘大巴从广州前往南京。10月5日,彭某昭从长沙前往南京。11.南京市栖霞区花港幸福城小区监控录像证实,2015年10月5日15时40分,袁文秀从出租车上下来,在门口等候,手中拎有黑色袋子;15时52分彭某昭与袁文秀在小区门口见面,彭某昭手中拎有黑色包和黑色袋子,并将黑色袋子放到对面白色车辆上。银行监控录像证实彭某昭向袁文秀银行卡转账的情形。1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视听资料证实,2015年10月5日13时20分,袁文秀告诉彭某昭已经到合肥。14时30分,袁文秀告诉彭某昭到南京收费站。15时21分袁文秀告诉彭某昭上的士。15时33分袁文秀告诉彭某昭在芙蓉园这里等他。15时39分,彭某昭与袁文秀联系说马上就到小区门口。10月5日中午,陈某联系徐某1购买冰毒6克,徐某1说晚上才有货。17时31分,陈某再次联系徐某1拿冰毒,徐某1说马上就送来,并把冰毒放在陈某处。17时45分,陈某提出要12克,徐某1让陈某带1000元钱给其。17时54分,徐某1到陈某家楼下,二人约定见面地点。18时18分,陈某告诉徐某1自己从里面称12克,徐某1让陈某电话里不要讲这种事。10月6日19时51分,徐某1约杨某在花港幸福城见面。20时08分,彭某昭约徐某1在小区门口见面。20时24分,杨某告诉徐某15万元和黄金带来了,自己在红绿灯路口。20时36分,二人见面交易。20时43分,彭某昭打电话告诉徐某1袋子里是两包毒品,让其赶紧把人叫回来。车内另一男子(徐某2)曾插话“是你放的又不是我放,它就一个袋子里头,那个里面两包啊”。1O月6日21时29分,杨某打电话给徐某1说其给的毒品少250多克,并讨论黄金是否抵押的事情。10月7日13时52分,杨某发短信给徐某1,256个东西你够不够我,要是给我,我还要给你41200,你看对吗,你要是不想跟我做,我也不会生气,钱三天后给你41200,黄金你给我,钱我给你,那东西你要提前,今天东西给我,行不行快点打电话,人家钱到我就给你,卖完人家晚上来,我就给你。1O月7日13时55分,徐某1跟杨某说900克,不知道马仔拿了这么多下来。本案另有证人汤某、翁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租车单及车辆行驶轨迹,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表、临时寄押回执、拘留证、逮捕证,户籍材料、残疾人证、取保候审书、称重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文秀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运输毒品的数量为甲基苯丙胺730余某。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袁文秀与彭某昭共同运输毒品,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文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被告人袁文秀的辩护人提出袁文秀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文秀作过多次有罪供述,其在供述中均提到,其与彭某昭长期相处,也知道彭某昭吸毒和贩毒,对于这次所运输的物品,也有过可能是毒品、感觉是毒品的供述,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袁文秀的辩护人提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文秀从广州带来的那包毒品有730克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认定的袁文秀运输毒品的数量,系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并结合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按照有利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此认定并无不当,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袁文秀及其辩护人提出10000元不是运输毒品的好处费,而是彭某昭半年前就答应给袁文秀用于女儿看病的钱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彭某昭给袁文秀的10000元,是在袁文秀将毒品带到南京交给彭某昭后才拿到的,袁文秀供述想要通过这个运输行为获取10000元的报酬给女儿看病,运输毒品行为与所获取的报酬之间有相关的联系,故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袁文秀的辩护人提出袁文秀存在立功、自首、坦白、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文秀所供述的内容系交代本人犯罪所必需交代的内容,也是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所作的工作,公安机关查获彭某昭贩卖毒品的事实与袁文秀的检举没有关联性。袁文秀因为涉嫌犯罪于2015年10月29日在广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2016年12月29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逮捕,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袁文秀在到案后的前二次供述中虽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之后的多次供述中能够如实供述,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袁文秀在与彭某昭共同运输毒品的犯罪中,受彭某昭的雇佣,独立完成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其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此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文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37天,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李忠强审 判 员  王国茂人民陪审员  张国红人民陪审员  王江琴人民陪审员  陈玉军人民陪审员  苏菊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