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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XX、刘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XX,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都基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永红,女,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XX、刘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等信息,已查封XX、刘永红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水果街801号1单元6层1号商品房,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