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爱平与谭晓玲、胡鑫、胡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平,谭晓玲,胡鑫,胡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平(曾用名张萍),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晓玲,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鑫,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谭晓玲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被告谭晓玲之子。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勇、李俊志,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爱平因与被上诉人谭晓玲、胡鑫、胡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爱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被上诉人谭晓玲、胡鑫、胡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爱平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曹建祥代理审判员 李 晓代理审判员 王雅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