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印琦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印琦,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印琦,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郭军峰,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贾印琦因与被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贾印琦。审 判 长 赵 石审 判 员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