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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关永江诉王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永江,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567号原告:关永江,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满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双发村。被告:王海,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双发村。原告关永江与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2月10日,海伦市前进信用社向被告催缴贷款,原告关永江在该社柜台以存折转账形式替被告王海归还贷款本金47000.00元,利息5290.59元,合计52290.59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海于2017年6月23日前一次偿还原告关永江欠款本利合计5329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原告金维来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东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