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6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驰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朴宗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驰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朴宗军,刘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8号金利来数码网络大厦2102-2105、2504-25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62713-8。负责人:陈健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珊、卢健娜,均系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驰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东发二路48-50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8098-3。法定代表人:朴宗军。被执行人:朴宗军,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执行人:刘昌勇,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驰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朴宗军、刘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7716.8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6年3月2日,利息75207.68元、罚息54639.59元;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被执行人应支付律师费35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222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核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执行人朴宗军名下广州市白云区雅苑一街11号1404房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发函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对拍卖上述房产所得执行款的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764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