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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破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破申39号申请人: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上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53650k。法定代表人:方和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波,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26日,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该公司有成熟的生产场地,生产线和适应市场的技术团队、且该公司有大量的优质客户可以通过重整方式使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查明: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9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和梅,唯一股东为方和梅,住所地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上新街。主要经营范围为:金属表面处理(不含电镀);生产、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剂。因为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已处于半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股东方和梅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决定,同意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根据该公司制作的资产负债表,该公司截止2016年12月资产24380443.71元,负债29117090.42元,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状况。根据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债务清单,该公司对外主要债权为欠付银行金融债权及欠付若干个人、企业债权(部分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但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公司对外债务还包含拖欠税务机关税款95221.42元,拖欠企业职工工资和社保1411794.04元。2016年12月12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向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发出(2016)渝0116执字第4820号《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该公司提交的初步重整方案中显示该公司具有较成熟的生产场地,生产线和适应市场的技术团队、且该公司现已与相关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有望获取利润、清偿债务。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破产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重庆市和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的重整申请。二、指定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玉妹审判员  沈 娟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