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凤英、郭寿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英,郭寿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郭凤英,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郭寿举,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14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83民初2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凤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3民初25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岗 微信公众号“”